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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126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09-29 国税函发[1991]126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268号

全文失效

1991-9-24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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