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全国  >  国税地字[1989]第9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9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国税地字[1989]第9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此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同时被废止。

2、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98号

失效

1989-9-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一九八九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一九八九年间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