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
国函[1988]74号
全文有效
1988-5-10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制定<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请示》(京政文字[1988]34号)收悉。国务院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由你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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