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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地字[1987]第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财税地字[1987]第2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目前执行1989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地字[1987]第21号

失效

1987-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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