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xx个人所得税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0]85号
全文有效
2000.01.28
新疆维吾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司原财务科长××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9]0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工作期间,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就由该公司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的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由该公司缴纳。
二、你局应对××个人所得税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认真调查该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构成偷税,并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