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世博会境外参展国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85号
全文有效
2008.09.10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5〕18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世博会举办期间”,是指参加上海世博会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城市最佳试验区项目、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上海世博园区内自建企业馆的境外参展企业(以下统称合格境外参展者)因参加上海世博会的需要而在境内的筹备、展示和拆展期间。
二、财税〔2005〕18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
三、财税〔2005〕18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各参展国外籍工作人员”,是指由合格境外参展者直接聘用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不包括提供场馆建设、布展和拆展服务的承包商等其他非合格境外参展者及其聘用的工作人员。
四、财税〔2005〕18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务报酬”,包括由中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但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各参展国外籍工作人员在同一纳税年度因从事上海世博会参展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而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该个人在该纳税年度取得的全部报酬(包括与上海世博会参展工作有关的报酬)均不适用财税〔2005〕18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