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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709号国家税务局对广州远洋渔业公司在国外作业的渔轮免征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国税函发[1991]709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对广州远洋渔业公司在国外作业的渔轮免征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709号

全文有效

1991年5月30日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206号《关于广州远洋渔业公司两艘渔轮长期在非洲西部生产作业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广州远洋渔业公司下水后一直在国外生产作业直到在当地报废的两艘渔轮免征车船使用税。如果这两艘渔轮回国内作业,则需补交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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