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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税字[1991]第23号财政部关于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回民坟场用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09-29 财农税字[1991]第23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关于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回民坟场用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1]第23号

全文有效

1991年5月7日

  你厅[1991]财农税字第23号《关于回民坟场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回民坟场用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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