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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3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和规范房产税减免税管理,省局拟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专业工作会议讨议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房产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享受或需要办理减税、免税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原省税务局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 减免税的管理,采取区分类别,由省、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分级管理规定如下:

       (一)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1、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以元以上的;

       2、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二)需报市(地)县(市区)地税局刘核批准的:

       1、各级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2、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3、微利企业和亏损修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4、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5、为军队内部服务的军队系统以及武警支队(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自用的房产;

       6、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

       7、经有关部门鉴定停业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8、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

       9、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0、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11、医院所属制药厂生产专供本院使用而不对外销售的药品的房产;

       1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附设的不对外开放的内部接待室所用房产;

       13、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

       14、高等学位和中、小学用于科研、教学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

       15、军需工厂和武警部队工厂专门生产军吕和为武警 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和部队装备的房产;

       16、劳改、劳教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房产及劳改农业单位的房产;

       17、工商生政管理部门出资修建的集贸市场用房;

       18、其他经省地税局明确需报市(地)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三)需报市(地)或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减免税政策的具体分级管理,由各市地地税局自行确定。

  第五条 除本办法已具体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外,对今后新出台的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均应纳入本粉法管理范围,并由省地税局具体明确其管理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的关减税,免税,应首先向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明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填与《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同意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层报审批。

  第七条 纳税人报送的《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要认真填写各栏目的内容,如实反映纳税人的房产价值用途、生产经营等情况,同时提供与减免税有关资料证明。

       (一)福利修企业应附报“社会福利企业证明书”复印件、“残疾职工花明册”;

       (二)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提供能够证明单位经济性质的政府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期限,应区别项目,按年度或单项办理。纳税人减免税期满后,按规定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应按本规定重新申报审报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延长减税、免税其期限。

  第九条 对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内,必须按照 《税收征管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议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房产税减免税早请审批表》及其亿有关资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及时批复或者转报,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税、免税,亦不得拖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减税、免税底册,按减免税项目分类,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金额等内容,并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逐级江总统计,上报省局(统计表由省局统一印发)。

  第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减税免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将减免税的管理作为本单位业务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凡应按本办法办理减免税手续而末办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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