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东  >  (96)鲁地税流函字11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向用户收取的装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96)鲁地税流函字11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向用户收取的装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向用户收取的装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96)鲁地税流函字11号

全文有效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济地税流字[1996]25号请示悉。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销售煤炭时兼营装卸业务,其向用户收取的装车费单独开具发票,单独记帐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此项装车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装卸劳务,其性质是向用户提供装卸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对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取得的装车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