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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计字[1996]2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款结报的若干规定(试行稿)》的通知

09-29 鲁地税计字[1996]22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款结报的若干规定(试行稿)》的通知

鲁地税计字[1996]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计会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税收计会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能,规范征税行为,如实反映税收成果,确保各项税收工作的完成,省局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部分税收计会单项工作制度进行重申、完善。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款结报的若干规定(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这次税收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款结报的若干规定(试行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的管理,规范税款的征收解缴活动,确保国家票款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山东省《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补充规定》等制度,现将税收票款结报的有关规定重申、明确如下,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一、税收会计人员的职责。各级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人员是税收票款结报的主管人员,应对税款的征收管理实施监督,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督促征收单位、征收人员及代扣代缴、代征单位及时结报征收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解入国库。

  二、税收票款的结报及入库。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自行填开税收通用或专用缴款书,由国库经收处(代理行)按期将税款划入国库,或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向国库 (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部门自收税款的,由征收人员填开完税证,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征收人员对填开税票征收的税款要在当日内向税收会计办理结报;税收会计人员对征收人员结报的税款,应按日填开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或经收处),当日确实来不及的,可于次日12点以前办理缴库。

  3.税务部门自收及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必须全额解库,对需支付的手续费等应由县级局按规定办理退库,严禁坐扣税款。

  三、代征单位税款的结报及入库。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取得委托代征证书,其代征税款应由代征单位(人)填开完税证或代收税款凭证,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按照限期限额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票款结报,再由税务部门办理税款解缴手续。

  四、税款结报的限期限额。

  1.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代征单位 (人)的代征税款,应按限期限额的规定办理缴库或向税务部门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根据及时解库的原则,限期限额的幅度为: (1)基层征收单位限期五天以内,限额1000元;(2)税务征收人员限期三天以内,限额500元;(3)代征单位(人)限期十天以内,限额500元。以上各征收(代征)单位(人)征收的税款,凡满足上述某一条件的,必须及时解缴入库。

  2.代征、代扣单位的代征、代扣税款可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期限,随其本单位税款一同办理报解手续。

  五、其它税收资金的结报入库。临时经营纳税保证金因故不能及时结算的,应存入银行专户,不得加收利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收取的保证金、扣押的实物(折价后)超过一个月不办理结报的,要填开税收完税证;均以“营业税”科目入库。

  六、违章处理。税务征收人员、代征人员要严格按照上述限期限额的规定办理税款结报,对不执行制度规定积压挪用税款的,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七、税收票款损失的处理。

  1.税款属天灾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发生损失,确实无法追回需要核销的由县级税务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填写“呈请处理损失报告书”,报上级局审查处理;不足二百元的报县级局审查处理;二百元以上(含)不足四百元的报市地局审批;四百元以上(含)的层报省局审批。

  2.属于不执行税款报解制度或保管不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经办人员赔偿、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3.税款发生损失在24小时内应及时报告上级局,并积极追查处理,重大损失案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尽快查明损失数量,起止号码及损失原因。确实无法追回的,由县市税务局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意见后,填写“呈请处理损失报告书”,一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处理。一次损失票证不足十份的,报市、地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十份以上的,由市、地局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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