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11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纳税人遗失手工完税凭证需要补开微机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可将核准确认的遗失完税凭证的有关内容录入征管软件并开据完税凭证,随后将该笔录入信息立即作废处理。为保持税收会计凭证装订的完整性,遗失的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税票联次不再撤换,重开完税凭证备注栏应注明“原**号完税凭证收据联遗失作废”字样,除一联给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外,其余各联加盖“作废”字样,留税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