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6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国、地税部门协调,减轻纳税人负担,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将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的重要意义,成立涉外企业联合审计领导小组,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确保涉外税务联合审计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级国、地税务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选户、统一审计、分别处理”的原则,在规模较大的共管企业中,共同选取1-3户审计对象,严格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进行审计,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整理工作底稿,按税种分别进行汇总,形成《税务审计情况汇总表》和审计意见,并对涉税事项分别处理。各地在今年联合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对联合审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形成联合审计工作专项总结和典型案例,于2004年12月1日前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地税局。
三、各级国、地税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分别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4]49号)和《关于开展2004年度全省涉外税务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59号)要求开展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基础上,要相互协调,共同组织好联合税务审计;各市应于2004年6月25日前,将联合审计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和省地税局 (涉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