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来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等过程中的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4]5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来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等过程中的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来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等过程中的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来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等过程中的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从国外购进设备、聘请外籍个人来华进行安装、调试、培训、指导等方面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签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和培训,使社会各界了解设备安装的具体涉税政策。
第四条 税务人员应经常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意向。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海关、商检、工商、国税、银行计划、外经外贸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外籍人员来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外购设备、国外设备投资入股、融资租赁设备等合同或协议后,应在3日内与税务机关联系,并报送已签定的具体合同及附件,合同为外文的,应报送中文翻译件。
第七条 税务人员在接到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报送的具体合同及有关资料后,应进行细致阅读,详细了解整个引进机器设备的过程,查看各个环节是否存在应税问题。
第八条 税务人员应根据所列名的具体事项,进行跟踪,直至合同执行完毕。
第三章 安装、调试
第九条 合同履行后,税务人员应监控合同的执行过程,详细了解合同具体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查看有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辅导、培训及相关技术人员来华的整个运作过程。
第十一条 对合同上已列明外籍人员来华进行安装调试等应支付费用的,应了解所支付费用的方法、名称和具体金额。
第十二条 根据所反映的机器设备价款,查看是否存在国内人员出国考察等费用项目转移到设备当中。
第十三条 监控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支付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进程,查看是否应有税务部门开具售付汇凭证而未开具的问题。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应了解外籍个人来华天数,确定外籍个人是否超过90天或协定中规定的183天的限额。
第十五条 根据外籍个人来华工作状况,查看是否存在国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有关给予补助的部分及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全面掌握其外购设备运输、保险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在了解企业设备引进的整个过程中,查看是否存在转让专有技术而故意将其打入国外所发生的设备、拆卸、运输等项目当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合同执行情况了解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支付有关费用并进行及时跟踪。
第十九条 由于合同执行期较长,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有关资料,查找有关计税依据,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备,专户专档。
第四章 税务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应加强外籍人员来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指导、培训等工作的税收管理力度,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协调好具体涉税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合同及附件中未列明国外人员来华进行安装调试等项目的,税务人员应根据其所提供的资料查看是否有转移定价和将发生在国内的应税所得转移至国外的问题,税务人员可根据正常的设备引进(同比)查看其是否将应发生在国内的费用转入机器设备的价款当中。
第二十二条 税务人员应结合税情恳谈、审核评税和税务审计,了解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产变化情况,打击拒不提供合同或提供虚假合同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监管合同签定过程中印花税的缴纳情况,查看其是否贴花并已足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合同签定的具体内容和掌握的具体细节,查看是否有转让专有技术的行为,支付价款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是否已代扣代缴了营业税。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合同执行的进度,查看支付的每笔款项是否存在应代扣代缴营业税而未及时足额代扣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了解外籍人员来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的具体时间及所应支付的费用、补贴等,查看是否存在应代扣个人所得税而未及时足额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查看整个设备的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用的支付发生地,是否存在应代扣而未代扣营业税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查看关联交易设备价格,是否存在将应发生在国内的劳务费用隐瞒在机器设备价款当中,从而少缴或不缴营业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查看合同具体内容及附件内容,看是否存在故意免费提供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指导等项目而有意偷逃税款的问题,或未按照有关规定以不低于设备价款5%作为计税依据而不代扣营业税的问题(国外设备投资入股、融资租赁设备合同除外)。
第三十条 税务部门应经常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专业银行等职能部门取得联系,建立联席工作制度,了解所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售付汇情况、付汇原因、付汇项目、付汇时间、付汇金额。
第三十一条 对因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培训、指导、境外保险、境外运费、来华的外籍个人需要付汇的要严格审查,并与付汇单位及个人取得联系,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比对涉税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