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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04]20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最高开票限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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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最高开票限额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4]2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13日

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泰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请示》(泰国税发[2003]124号文)收悉。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240号文)规定,经审核,同意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请严格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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