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实施发票换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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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发票防伪能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以票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改革方案》,决定自2003年11月20日起在全省部分行业统一更换使用数码防伪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这次发票换版主要是以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为目标,提高发票印制的科技含量和大众识别能力,维护纳税人和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自2003年11月20日起,在全省部分行业开始更换新版数码防伪发票,新、旧版发票交叉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起,相应的旧版发票全部作废。纳税人须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将所持有的相应旧版发票于2003年12月31日前缴回税务机关。
三、列入此次换版范围的数码防伪发票共有以下5种:
(一)《山东省××市通用定额发票》(共七种面额,分别为1、2、5、10、20、50、100元,均有奖),适用于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二)《山东省××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卷)》(税控机打发票,有奖,分57mm和76mm 两种规格),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
(三)《山东省××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平)》(税控机打发票,有奖),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
(四)《山东省××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卷)》(税控机打发票,无奖,分57mm和76mm 两种规格)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五)《山东省××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平)》(税控机打发票,无奖)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与以上新版数码防伪发票相关的旧版发票(不包括全国统一发票、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专用发票和公路、水路货运专用发票)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全部作废,其他旧版发票仍可继续使用,其换版时间另行通告。
四、此次启用的新版数码防伪发票不再使用带有SW字样的水印纸,发票号码不再使用荧光油墨印制。新版数码防伪发票增加了多项大众防伪识别措施,以利于大众方便、快捷地识别发票真伪。
(一)消费者刮开发票联上的密码区覆盖层,通过电话和上网输入发票号及密码查询发票的真伪。
(二)发票联印有绿色“铜钱形”防伪标志,用手按摸该标志,温度达到31°C 以上时,标志由绿色变黄色。
(三)发票联套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在紫外灯照射下呈橘红色荧光反应。
(四)发票号、奖区内容、密码的笔画用5倍以上放大镜观察呈均匀点状分布。
(五)通用定额发票上的团花、底纹线条用5倍以上放大镜观察,是由0.1mm 的连续实线构成。
五、通用定额发票凡没有发票号、密码;税控机打发票凡没有税控码、发票号、密码、机打票号、机器编号都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能作为入账凭证。
六、对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销和更换发票的,以及到期仍使用旧版发票及有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