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觉遵守税法, 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税法的行为,经国税机关立案检查已经结案,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已经生效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由国税部门对案件实施公告。
第三条 实施案件公告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告的实施机关是:省、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稽查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税机关联合立案检查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税机关指定发布机关。
第五条 案件公告要以公告文体或其他形式将案件向社会发布。具体公告方式是:
(一)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
(二)印发新闻通稿,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曝光;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公告方式。
第六条 对达到下列标准的案件应实行公告:
(一)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的案件。
(二)伪造、转借、倒卖、盗窃、虚开、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七条 案件的立案查处机关对拟进行公告的案件,要提出公告建议,填写《公告案件审批表》,拟定公告内容,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案件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和基本案情;
(三)主要违法事实、证据;
(四)案件性质、当事人的态度和违法行为的后果;
(五)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六)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结果;
(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
(八)案件执行方式、期限和结果;
(九)履行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情况;
(十)发布公告的国税机关名称和日期;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的,须加盖国税机关的印章。
第九条 公告字句要简炼通达,对事实的说明要清楚准确。
第十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不得泄露与税务违法行为无关的当事人情况和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