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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政办发[2003]32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坚决杜绝市内各类引税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09-29 日政办发[2003]32号 我要评论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坚决杜绝市内各类引税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3]3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坚决杜绝市内各类“引税”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 坚决杜绝市内各类“引税”行为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审计局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依法治税,不断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使税收收入连年实现较高增长,税收征管质量也明显提高。但当前我市部分区县存在通过返还税款和奖励介绍人等形式,挖取本应属于市级或其它区县税收的行为,即所谓“引税”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和国家财政分配秩序,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流失,损害了政府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杜绝市内各类 “引税”行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正常的税收征缴行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户的税收征管由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税务部门和纳税户正常的税收征缴行为。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税收返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严禁以挖取本应属于市级或其它区县税收为目的,为吸引纳税户在本地交税而通过列收列支等形式返还纳税户税款的行为。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市内各类“引税”奖励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把市内各类“引税”行为和正常的招商引资区分开来,在认真纠正市内各类 “引税”行为的同时,充分调动全民招商引资、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四、最近,市里将成立专门检查小组,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近几年的税收入库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今年以来,无视市政府的三令五申仍实行市内“引税”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对通过列收列支等形式返还纳税户的税款和对介绍人的奖励款要予以没收,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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