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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发[2003]2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地税发[2003]2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3]22号

失效

2003年4月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暂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待广泛深入调查后,再适时研究制定符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数额。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作为政治任务和支持发展“三个亮点”的重要措施来抓,迅速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传达贯彻到基层,采取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宣传,并切实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辅导和咨询工作,确保国家和省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理解政策规定精神,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业岗位、职工人数、劳动合同等的鉴定审核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符合条件的新办、现有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办理有关审核和减征、免征税款手续,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最大限度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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