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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03]5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重组并账后合并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鲁国税函[2003]54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重组并账后合并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54号

全文有效

济南、德州、聊城、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 德州临清 沂水卷烟厂重组并账后合并纳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济国税发[2003]8号),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重组并账运行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鲁财预[2002]89号)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重组并账后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统一汇总纳税问题

鉴于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并账后,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已成为济南卷烟厂生产车间的情况,自2003年1月1日起,由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统一核算上述生产单位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并在济南统一汇总缴纳。

  二、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及存货处理问题

对原德州、临清、沂水三家卷烟厂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和各种库存货物,由原三家卷烟厂提供有关资料,经原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出具证明后,并入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账簿,期末留抵税款继续予以抵扣,各种存货不征增值税。

  (二)关于销货退回及折让处理问题

原德州、临清、沂水三家卷烟厂2002年12月31日前已销售并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2003年1月1日后发生销货退回、折让等原因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由重组并帐后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根据购货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销货退回索取折让证明单》统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济南卷烟厂名称、税务登记号、银行账号等),并就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与原销货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税务登记号、银行账号等不一致情况,函告购货方主管国税机关。

  (三)对于原德州、临清、沂水三家卷烟厂取得的在2002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因在济南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济南市天桥区国家税务局)不能进行认证,原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认证系统将其一般纳税人信息保留至2003年3月31日。若上述专用发票抵扣联在原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则由原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认证相符”证明,济南市天桥国家税务局据以按规定予以抵扣;若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则由原主管国税机关移交当地稽查部门处理。

  (四)原德州、临清、沂水三家卷烟厂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稽核系统将其一般纳税人信息保留至2003年6月30日。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及原三家卷烟厂的“比对不符”专用发票抵扣联,应由原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协查,并将协查结果函告济南市天桥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相应处理。

  三、关于消费税有关问题

  (一)关于外购烟丝消费税抵扣问题

对原德州、临清、沂水三家卷烟厂2002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烟丝而尚未抵扣完的消费税,应由原三家卷烟厂提供有关资料,经原主管国税机关予以核实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并入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应缴消费税账簿继续抵扣。

  (二)消费税重点税源报表的上报问题

原德州、临清、沂水三家卷烟厂与济南卷烟厂并帐后,消费税重点税源报表统一由济南卷烟厂负责上报。

  (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采集问题

原德州、临清、沂水三家卷烟厂生产的各牌号地产卷烟的出厂价格由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零售价格由上述三家卷烟厂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并同时负责零售价格采集点的确定及上报事宜。

  四、其它涉税事项的处理

  (一)2002年12月31日前原德州、临清、沂水三家卷烟厂欠缴、超缴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原主管国税机关予以核实,出具确认证明并函告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主管国税机关,欠缴、超缴税款并入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应缴税款帐户一并处理。

  (二)原德州、临清、沂水三家卷烟厂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由济南卷烟厂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实施。

  (三)德州、临清、沂水三家卷烟厂原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上述三家卷烟厂2002年12月31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存货处理、外购烟丝消费税以及欠税、超缴税款等问题的核实、确认、处理情况,于4月底前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并抄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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