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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地税函[2006]104号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济地税函[2006]104号 我要评论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市分行营业部、各县市区支行:

  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将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等税务机关保管款纳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11月份,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又下发了《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鲁地税函[2006]184号),对账户的开立作了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现将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指定银行开设账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招标中标情况,省局经过认真研究论证,本着方便基层工作的原则,确定全省地税系统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在农业银行开立。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县局为单位,到当地农业银行开设一个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对已在其他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单位,要尽快完成账户的变更工作。

  二、严密开户手续。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科要尽快准备好开设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的有关资料,按国税发[2005]181号

文件和国税函[2006]755号文件要求,及时到当地农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各单位账户开立工作必须于12月12日前完成,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农业银行各经办行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合同的通知》(农银办发[2006]704号)的要求,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下按照“资金种类”,分别开立“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五个二级账簿,用于相应资金的收支核算管理;地税部门查询账户具体开立要求及账户查询系统上线运行等事宜将另行通知。

  三、加强账户管理。各地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后,要加强管理,严密监控,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纳、支付等业务,并加强账户日常查询和监控,定期对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密切部门配合。各县市区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农业银行的联系和配合,注重信息交流,搞好部门合作,并按规定标准支付相关结算费用。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及各县市区要从支持税收工作、深化银税合作的战略高度出发,强化服务意识,为当地地税部门设立账户、开展业务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当地地税机关的要求,对资金量较大或网点距离地税机关较远的,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及时、安全收付,促进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略)

  3、《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略)

  4、《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5、《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合同的通知》(略)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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