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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将《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正文第六段中的“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修改为“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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