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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5]33号
失效
各市、地地税局:
为加强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的规定,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东管理局商定,就我省启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式样见附件1)规格为190mm×105mm(40k),联次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红色),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棕色),购票方报销凭证;第三联记帐联(绿色),开票方记帐凭证,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使用大红色有色荧光油墨在第二联发票联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二、专用发票仅限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包括其国内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山东境内销售单位名单见附件2),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使用。购票单位和个人在报销机票时,必须同时出具该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该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
三、为简化手续,方便运输、经商得青岛市地税局同意,专用发票由青岛市地税局代山东省地税局统一监制、代管,并将代管情况及时报送省局。
四、专用发票按年度需要印制,民航华东管理局应提前一个月向山东省地税局征管处编报下一年度用票计划,由省地税局征管处根据需要确定印制数量后交青岛市地税局监制。民航华东管理局应派专人持介绍信到青岛市地税局征管处联系办理有关交接手续,领取当年需用的专用发票。山东境内各专用发票销售单位,应持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发票领购簿》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和民航华东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领取专用发票。
五、民航华东管理局应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的有关制度,严格专用发票的发售手续,及时将对山东境内各销售点的该发票发售明细情况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按季编报《发票购领用、存情况季报表》,并附填开使用明细情况表。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用票单位对该发票的填开、使用和保管等情况。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一经查实,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七、《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启用。
附件:
1.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票样;(略)
2.山东境内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用票单位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