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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0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搞好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地字[1995]第15号
1995年7月4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处),农机局:
自车船使用税开征以来,全省各级公安、农机、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搞好征收管理,该税收入稳步增长,为实现全省财政收支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省车船使用税税款流失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88]国税征字第0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税务、公安、农机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地都要建立部门之间业务工作联系制度,并经常沟通情况,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有关资料。如遇重要问题,需要协同工作时,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源泉控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委托公安、农机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现场办公,直接派人检查征收。对不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按现行规定追缴其偷漏税款并处以罚款;对未按规定粘贴标志的,按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三[1993]79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地税务、公安、农机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对实际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公安、农机部门联系,对于委托公安机关、农机部门代征的车船使用税、税务部门可按照鲁税计[1990]58号文件规定,支付代征单位4%的代征手续费。具体提退、支付手续,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