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5]1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3月20日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税[199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工厂的范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反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