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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地字[1994]1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地税地字[1994]1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地字[1994]13号

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等实行由税务机关先征税后返还的,也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属返还范围,应照章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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