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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字[1994]25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财税字[1994]25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4]2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问题,经研究,凡以粮食为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除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以外,均属粮食复制品,可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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