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4号),本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1998]34号
全文失效
1998年9月25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8]5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4号通知(鲁国税流[1998]9号通知转发)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各牌号卷烟,按总局核定的价格确定卷烟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未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一律以纳税人1998年5月份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凡各地已确定的卷烟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与98年5月份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补征税款。
二、关于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下发丙类卷烟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目前丙类卷烟的计税价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24号通知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