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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1995]6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1995]6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1995]65号

失效  

1995年11月24日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对《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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