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1995]65号
失效
1995年11月24日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对《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