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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一[1994]16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09-29 沪税政一[1994]16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67号

失效

1994年12月13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销售文中所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从免税之日起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按规定,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文件下达较迟,而免税的执行时期在前,因此对企业在文件下发前销售文中所规定的免税货物或劳务,如果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再调换普通发票,但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改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均应按13%税率反映,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在文件下达前已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应进行调整。对按17%税率和按13%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差额的计算公式:

17%与13%的销项税差=销售额×{17%一〔(l+17%)÷(l+13%)×13%〕}

对纳税人购入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如在文件下达前已按17%税率计算进项税额的,也应进行调整。对按17%税率和按13%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应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差额的计算公式:

17%与13%的进项税差=不含税进货价格×{17%-〔(1+17%)÷(1+13%)×13%〕}

上述公式中的销售额和不含税进货价格均指按17%税率计算出的销售额和不含税进货价格。

  四、文中第五条所称“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为路局所属的各种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单位,但不包括与路局外系统所办联营企业。

  五、本文各项规定均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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