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自然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民事业单位所属全民第三产业有关财务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沪财行[1991]177号
失效
1991年12月28日
近年来,本市全民事业单位举办了不少全民所有制的第三产业,这对发展经济、繁荣市场、积累资金、缓和财政资金的供需矛盾、加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关于第三产业的财务税收管理问题,市财政局在1985年12月曾下发了沪财行(1985)137号《关于全民事业单位举办第三产业企业有关财务、税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但近年来,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税收管理,特重新制订本规定(本规定不适用实行利润退库或营业外支出的事业单位所举办的第三产业)。
第一条 凡本市全民事业单位举办的并以全民所有制性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第三产业(以下简称“三产”)的财务管理应按同类型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现行财务制度执行,如现行财务制度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财政另有单项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三产”的职工工资、福利、免税限额及计税月工资额度均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可参照同类型工商企业执行。
第三条 在“三产”工作而编制仍在举办单位的职工,其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经费原则上应由“三产”发放,如确有特殊原因仍需由举办单位支付的,“三产”应按月足额划转给举办单位,如数额较小,可数月或年度一次性划转,但在年终决算前必须结清。举办单位收到“三产”所划入的这部分费用后,全额单位列“抵支收入”,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列“其他收入”。
第四条 “三产”使用举办单位场地、设备的,应承担一定的费用,承担的费用一般不能低于房屋、设备的折旧额,举办单位将此收入冲抵相应的支出或分别列“抵支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核算;确实无法分开,需共同使用的房屋、设备及水、电、煤的,“三产”必须合理分担费用,支付给举办单位。
第五条 关于折旧和大修理基金
1.“三产”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册第525页)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85)287号转发的《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册第550页)的有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一律按4%计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自行调整折旧年限。
2.“三产”暂不提取大修理基金,平时发生的维修费用,可按实际发生数,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个别企业确因固定资产较多,需要提取大修理基金的,要提出申请,由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折旧金额的50%提取大修理基金,提取大修理基金后,大修费用不能再重复列入成本。
第六条 关于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划分
1.“三产”购置金额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仪器、设备及工具等,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2.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可按其价值大小,分别采用一次分摊或分期分摊的办法,在使用期内摊入有关费用项目。
第七条 关于业务活动经费
1.“三产”可按规定建立业务活动经费,其经费限额可比照沪财企二(88)35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6册第420页)规定的办法计算:商业性零售企业(包括服务性公司、中心)按销售收入的0.3‰计算。经营性公司产品销售收入部分按销售收入0.1‰计算,采购工业原材料部分按经营额的2‰计算。工业性作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5‰计算。销售收入的计算,一律以1990年实绩数为准,如90年开业不足1年的,可以换算全年计算,并按此的八五折作为业务活动经费限额。
2.业务活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其使用范围是:(1)用于“三产”正常交往中必需的开支;(2)用于“三产”直接采购紧缺原材料和推销呆滞商品的人员外出时的生活补贴(3)用于有贡献的采购、推销人员的奖励。
3.业务活动经费可采取“规定限额、从实列支”的办法,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中从实列支,但必须从严掌握。如个别“三产”确因采购紧缺原材料较多等原因,造成规定额度不够使用的,可逐级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4.业务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单独列帐。按上述规定限额列支业务活动费后,原“三产”自行提取的经理(厂长)基金或其他各种名义用于业务活动的基金,相应取消,不得重复列支。
第八条 关于利润和所得税征免的处理
1.需申请暂免交纳所得税的“三产”,根据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本市事业单位财政税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财行[1987]14号)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5册第444页),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三产”应于年终后的1个月内填报由税务部门发给的《申请证明暂免交纳所得税的报告》,并将“三产”不低于当年利润的50%部分上缴举办单位。
(2)举办单位对“三产”填报的《申请证明暂免交纳所得税的报告》审核盖章后,连同“三产”上缴利润中的五分之一部分,一起转交主管局。
(3)主管局将下属单位转交的“三产”利润汇总列表后,应于2月15日前,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将经审核的《申请证明暂免交纳所得税的报告》一并送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签证后,各全民“三产”可持经签证的《申请证明暂免交纳所得税的报告》送所属税务部门,办理免缴所得税有关事项。
(4)举办单位对所属“三产”上缴的利润收入,扣除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必须全部入帐,全额预算单位列“抵支收入”,差额预算及自收自支单位列“其他收入”,与财政拨给的经费,统筹安排,用于发展事业。
(5)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三产”,财政部门不予签证,税务部门照章征收所得税。
(6)有条件的区县财政部门,可对“三产”利润的免税部分,实行全额集中管理的办法,即:凡需财政签证《申请证明暂免交纳所得税的报告》的,应将“三产”利润不低于50%的部分,上缴同级财政,才能给予签证。财政部门除将上缴利润全额的20%用于发展事业之外,其余80%部分,由主管部门在优先考虑举办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返回,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订。
2.三项基金的核定
“三产”上缴举办单位不低于50%后的留利,应建立三项基金,一般按生产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30%自行计提。如需变动的,应由主管局会同级财政部门重新核定。
第九条 “三产”所借各类贷款,应全额在利润上缴后的留利中还贷。如偿还有困难需在上交利润前还贷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事业单位附设的非独立核算的“三产”的财务管理一律按举办单位执行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其收支需全额在举办单位的有关帐目中反映。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按政策规定举办的全民“三产”也比照执行以上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2年1月起执行,沪财行(1985)137号《关于全民事业单位举办第三产业企业有关财务、税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