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的通知
深税函〔2021〕136号
全文有效
2021.12.23
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启动2021年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工作(以下简称“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深圳市税务局委托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协”)对深圳市2021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本次质量检查采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查与质量检查专家封闭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检查对象
在全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采用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选取确定200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不选取往年检查对象),名单详见附件2。
其中:
(一)定向抽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50户。
1.税务师人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研发资助专项业务报告数量大于或等于20份的税务师事务所。
2.随机抽取已采集实名信息和业务信息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二)随机抽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除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150户。
(三)本次检查启用候补检查对象共200户(详见附件5),如出现附件2检查对象不配合提供检查资料的情况,将按名单顺序候补列入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材料
在检查对象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文书和代理业务资料中,按照每户5份、兼顾各类涉税服务业务的标准,随机抽取1000份涉税报告、文书和代理业务资料作为检查材料。
检查对象按照要求报送上述涉税报告、文书和代理业务资料(电子版、纸质版)。
(二)检查范围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业务质量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涉税报告和文书的业务规范情况。其中,重点检查以下七类涉税业务的规范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资助专项审计、一般税务咨询、纳税申报代理。
四、检查安排
(一)成立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质量检查的统筹领导工作,小组成员由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税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深圳市商务代理行业协会相关人员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质量检查的贯彻执行工作,设在深圳市税协。
(二)组建质量检查专家库
质量检查以工作小组形式开展,小组成员由质量检查专家库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随机组成。本次质量检查专家库成员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20年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专家库名单的通告》附件名单成员为基础,经向推荐协会及稽查、纪检部门征询复核意见后确定。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查
2022年1月10日前,被抽取接受检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等资料。
(四)质量检查专家封闭集中检查
2022年3月底前,质量检查专家库成员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封闭集中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检查对象就检查结论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确认意见。如认同,核验完成;如不认同,可以提出异议,最多可以提出两次异议;如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作无意见,核验完成。工作小组就检查对象的异议组织复核并作出检查结论,第三次作出的检查结论为最终审核结论。
(五)总结报告
2022年5月底前,发布检查通告,完成数据整理汇总、材料总结报送、档案整理归集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检查对象应自觉对照检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和开展整改工作,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检查资料,对所报送提供的资料应确保合法真实和完整有效。不配合检查工作(如拒绝提交自查报告、检查资料)的,将移交各区(分)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监管科所进行后续跟踪监管。
(二)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本次质量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