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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8]10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8]103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8]10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24日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福发[1997]331号)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84号)的有关精神,同意该公司由其总部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并按下属各连锁分店的销售比例分别向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同一征收区域内的连锁分店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以汇总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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