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深圳  >  深国税发[1997]58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58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7]583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583号

全文有效

蛇口、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蛇发[1997]169号)收悉。市局意见,南山区(蛇口、南山征收分局征管范围内)集贸市场猪肉销售按以下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以每头猪销售额250元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15元人民币。

     二、税款委托南山肉联厂统一代征,并按南山、蛇口征收分局所辖征管范围分别划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南山、蛇口征收分局支付。

     请南山、蛇口征收分局做好有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手续,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确保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