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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51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7]519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519号

全文有效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78号)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84号)的精神,同意该公司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应纳税款,下属各分支机构按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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