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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20.4.30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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