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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第4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威森保健品有限公司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7]第47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威森保健品有限公司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4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21日

  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对深圳威森保健品有限公司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深国税二发[1997]第1号)悉。经请示,总局重申明确:“洁身露”是一种具有药用价值的护肤护发品;“淋浴皂乳”是一种洁身常用品,可作药物性液体香皂。据此,我们认为,该公司生产的“淋浴露”应按“液体香皂”依5%税率征收消费税;“安舒宝”应按护肤护发品17%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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