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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商函[1996]78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要求在企业清算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款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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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要求在企业清算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款的函

深工商函[1996]7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6月17日

市地税局: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生效实施以来,我局作为企业清算主管机关,已按照《条例》的规定陆续成立了多个清算组对企业进行强制清算,从这段时间企业清算的效果来看,基本达到了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依照《深圳中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税务部门。同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清算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九十天。因此,请贵局在接到清算组的清算通知后,能在期限内同清算组联系,并及时审核清算企业应交税款。同时再向清组申报债权,以便清算组在清偿债务时优先清偿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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