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12-15 17:02: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自2018年2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该规定有效期5年。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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