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深圳  >  深地税发[2006]475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475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6]475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47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16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暂不处理。

  二、对《通知》明确恢复征收房产税的单位,缴纳2006年1月至6月房产税时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通知》中有关减免税事项,按照市局有关减免税审批核准规程规定,由主管局负责审核,报市局备案。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