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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6]13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函[2006]13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18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6]134号

失效

2006年6月5日

各区、分局:

  鉴于有关区、分局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的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政策适用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对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该通知所列举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某些产品的原料构成,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有关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的要求,应免征增值税。按照总局答复意见,市局再次明确如下: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可以按从优适用的原则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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