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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6]13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6]132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13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1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税务登记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中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未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之前,暂按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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