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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6]83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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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8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月27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减免营业税的审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深地税发[2005]143号)的规定,补充意见如下:

  一、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申请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科普基地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时,主办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科普活动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纳税人申请免税应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三、免税审批时限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的规定执行。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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