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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9]7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天龙信息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话费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地税发[1999]71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天龙信息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话费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71号

全文有效

稽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广州天龙信息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话费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稽发[1998]36号)收悉。天龙深圳公司是广州天龙信息工程公司下属的在深圳注册的独立核算非独立法人企业,其取得的初装费、月服务费、选号费、移动电话通话费(包括市内话费)、长途话费、本地网通话费等收入均为在我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天龙深圳公司取得的上述各项收入均应在我市申报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类似电信业务应纳税所得额的界定,以其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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