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2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和2002年12月1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02]8号),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本文中关于地产地销等优惠政策的规定也已无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企业”使用电脑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77号
失效
1999年2月10日
各分局、区局:
为了保证地产地销税收管理的连续性,以及规范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市局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凡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的“地产地销企业”,发生地产地销业务时,须在备注栏中输入“地产地销”字样,否则,一律视作销往特区外,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