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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9]46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1999]466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66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收入给客户介绍人(自然人)的,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该客户介绍人的个人所得税。

  二、凡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都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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