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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经贸[2002]57号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及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09-29 深经贸[2002]57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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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文日期:2008年2月18日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经贸[2002]57号

失效

2002年12月9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及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24日 深经发[1998]20号)
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具体办理审批、确认等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市经贸局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二)限额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经贸局审批(限额规定见附件);
  (三)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研究。对符合上述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把由于享受国家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使改造内容、进口设备成本和项目总投资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考虑进去,并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应的章节;
  (四)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如项目进口设备需要申请免税,项目单位应将《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作为附件。其内容包括:
  1.说明该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国内投资项目或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说明理由;
  2.项目拟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价格及引进国别的详细清单。
  二、1998年1月1日以前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办法。  (一)1996年4月1日前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已由市经贸局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海关总署办理进口设备减税备案手续并得到批准,且设备尚未进口完毕的,可凭市经贸局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
  (二)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的,应到市经贸局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手续时需备齐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式两份,可复印);
  2.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一式两份)。说明该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国内投资项目;或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说明理由;
  3.引进设备合同(可复印);
  4.项目拟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价格及引进国别的详细清单。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如符合进口设备免税条件的,由市经贸局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附件      技术改造项目行业限额分类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对以下类型的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审批权,同时有资格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一、国内投资限额以下技改项目  A.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项目(不含5000万元,引进设备用汇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亦不含)
  能源(煤炭、电力(含核电)、石油、海洋石油)
  交通(港口、铁路、公路、民航、邮电)
  冶金(含黄金)
  有色 建材 化工 石化 地矿 森工 稀土
  B.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项目(不含3000万元)
  机械(含汽车) 电子 轻工 纺织 医药
  中医药 烟草 包装 食品 卫生(生物制品)
  商办工业 农办工业 新闻出版及印刷
  印钞造币 水产品加工 水利
  C.其他特殊类型
  军转民 公安 司法 民政 建设 内贸、外贸、院所校系统所属企业属于A、 B两类行业范围内的项目。
  二、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限额以下项目  指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现有企业为依托,通过转让股权、以现有企业全部或部分实物与工业产权作价与外方合资及双方出资(包括已合资企业增资)等方式,获得资金、设备、技术及其它增量投入,达到调整企业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扩大出口创汇、节能降耗,实现规模经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目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用汇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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