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深圳  >  深国税发[2002]38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开立银行帐户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38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开立银行帐户有关规定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2002]38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开立银行帐户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382号
失效
2002年11月19日
各区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帐户(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原税务登记中要求纳税人提供银行帐户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请知照。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