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深府办函[1995]24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2月19日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深地税发[1995]527号)收悉。为平衡税负,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在1996年1月1日对深圳经济特区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恢复征收营业税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11号文规定精神,同意对1991年后成立并享受免征营业税未达5年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给予其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至5年期满为止。请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