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纳税编号、分局识别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518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根据深地税发[1995]400号《关于征管改革税收征管资料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1995年12月20日起,税务登记分局和宝安、龙岗分局税务登记科将统一负责全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作。现就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后编制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纳税编号及分局识别代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代码
(一)取消原由一、三、四分局、涉外分局共用的行政区划码440301号。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后,纳税人不分隶属关系是市属或区属,行政区划代码都按其注册地点所在地行政区编制。具体为:罗湖区440303、福田区440304、南山区440305、宝区区440306、龙岗区440307.
(二)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中的第七至十五位码的编制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第七、八两位数代表纳税户经济性质;第九、十两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属行业(经济性质、行业分类代码见附表);第十至十五位数代表具体的纳税户,按顺序编制。
例如,罗湖区某份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件代码应为440303520800001;又如南山区某全民有制银行的税务登记证件代码应为440303520800001;
二、纳税编号(电脑编码)
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后,罗湖、福田、南山三区新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统一按登记的顺序,由税务登记分局编制首位为2的八位数纳税编号,取消原纳税编号前二位代表某一分局的编制办法。宝安、龙岗分局仍按原规定,由税务登记科编制首二位分别为16、17的八位纳税编号。
为保证纳税人征管资料的持续性、完整性,在征管工作中纳税编号为纳税人的终生编号,无论纳税人发生变更、停止、注销或其他任何情况,其纳税编事情不变。原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今后的统一验证中原纳各编号仍保持不变。
三、各分局识别代号为识别各征收分局分管的纳税户和各检查分局负责检查的纳税户,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后在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上仍沿用加小括号的二位阿拉数字为各分局的识别代号,并由电脑自动生成后打印在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和其他征管资料上。经与市国税局协商,我局各分局的识别代码为:罗湖征收分局(61)、福田征收分局(62)、南山征收分局(63)、蛇口征收分局(64)、宝安分局(67)、龙岗分局(68)、涉外检查分局(50)、检查一分局(51)、检查二分局(52)、检查三分局(53)。各分局识别代号是为方便我局内部管理而设制,因此纳税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和其他资料时不用填写该代号。
附件:经济性质、行业代码表
经济性质数字代码经营行业数字代码
全民所有制10
工业01
集体所有制20
商业02
私营31
物资供销业03
个体34
交通运输业04
其他私人所有制39
建筑安装业05
联营51
金融保险业06
股份制52
邮政电讯业07
其他混合所有制59
房地产开发业08
外商独资企业91
公用事业0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93
出版业1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95
娱乐业11
外国企业办事外97
加工修理业12
临时承包工98
旅游与饮食13
程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98
其他14